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市政工程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員管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更好地為會員服務,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會會員的管理和服務。
第三條 本會秘書處負責本會會員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會籍管理
第四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或社團法人資格,從事市政工程建設與經營、綠化與景觀工程、投融資、法律事務等與市政領域有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大專院校、科研機構。
(二)個人會員:具有較高理論水平或實踐經驗,在本會業務范圍內有較高影響力的專家、學者和市政領域執業人員。
第五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單位會員還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在本會的業務范圍內具有一定影響力;
(三)有良好的誠信經營、社會信用記錄。
個人會員還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或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在本會的業務范圍內有較大的影響;
(二)遵紀守法,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填寫和提交《入會申請表》;
單位會員須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資質等級證書復印件。
個人會員須提供:
1.個人簡歷;
2.執業證書;
3.個人信用報告及無犯罪記錄證明。
(二)由常務理事會批準通過,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秘書處審查批準;
(三)通知申請單位或個人;
(四)會員收到入會批準通知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
交納會費;
(五)由本會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優惠權;
(四)要求本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反映訴求;
(五)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提交學術論文、技術報告、經驗總結、考察報告等資料;
(七)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交辦的工作。
第九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 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 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三條 本會建立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時,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各單位會員應指定專人擔任聯絡人。
單位會員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單位會員代表、聯絡人等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信息報至本會秘書處。
第三章 會員服務
第十四條 本會為會員提供下列服務:
(一)收集并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權益;
(二)以期刊、網站、微信等服務平臺為會員提供行業資訊、相關政策信息和企業宣傳等服務;
(三)通過論壇、研討會、推介會等活動為會員提供交流學習、項目推介與合作平臺;
(四)組織產業鏈企業的供需信息和新技術、新材料信息交流;
(五)發布年度行業發展報告,開展學術研究,向會員提供行業動態數據和本會最新各項研究成果;
(六)以面授培訓、網絡教育、會員間交流互訪等形式為會員提供人才培訓、培養服務;
(七)法律糾紛調解;
(八)制定團體標準,參與國家標準規范編制;
(九)按國家相關規定開展行業自律、評優選先和信用評價等活動,維護和提升會員及行業形象;
(十)引導和動員會員參與脫貧攻堅工作;
(十一)組織會員參加國際會議、對外交流合作,拓展國際業務;
(十二)會員要求提供的服務。
第十五條 對為本會或行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本會可視情況給予以下獎勵,并向社會公告。
(一)通報表揚;
(二)授予榮譽稱號;
(三)本會認為合適的其他形式獎勵。
以上形式的獎勵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合并進行。
第四章 會員自律管理
第十六條 本會建立會員信用檔案制度,收集、記錄和整理會員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有關信用信息,開展會員企業信用評價。會員應積極配合并如實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本會主動與行業主管部門、國家統一信用信息平臺、征信機構等建立信用信息交換共享機制,為會員企業提供多層次、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會秘書處應根據本辦法,就相關具體事宜制定實施細則,報經駐會會長辦公會審議批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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