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市政工程協會發表時間:2021-07-20 09:2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江蘇省市政工程協會,英語譯名是:Jiangsu Province Municipal Association 縮寫JMA。
第二條 本會由在江蘇省內從事市政工程建設、設計、施工、養護、管理等單位以及相關的設備生產性企事業單位、相關經濟組織自愿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服務,反映會員的愿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之間橫向聯系;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管理,規范行業行為;協調行業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系,發揮政府與企事業單位間聯系的橋梁紐帶作用,促進市政建設與管理事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堅持黨領導一切的原則,加強黨建工作,推動會員單位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與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脫鉤后,依法獨立運行。應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南通路118號茂悅港5號樓706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要求,協助政府推行市政建設與管理行業經濟政策和組織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并提出意見和建議事項;
(二)根據政府相關部門要求,參與或組織開展有關市政工程發展、改革以及與本行業利益相關的決策論證,參與或組織制訂有關市政工程技術標準、質量規范和服務標準;
(三)總結、交流和推廣市政行業在科研、設計、施工、設備、技術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經驗和成果;
(四)研究、介紹國內外市政行業動態和經驗,促進會員單位和國際、國內相關機構、組織開展交流與合作;
(五)開展市政行業基礎資料的收集、統計和管理的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市政建設與管理事業的方針、政策、法規等提供依據;
(六)組織開展市政工程建設、設計、施工、養護、管理等方面的學習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技能水平;
(七)結合市政行業發展要求和會員愿望,組織開展市政工程建設、設計、施工、養護、管理等方面的技術攻關、咨詢服務以及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的推廣應用和項目評估等活動;
(八)編輯出版協會刊物、資料,組織開展有利于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九)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調解會員糾紛;
(十)承辦政府相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委托的有關事項;
(十一)接受中國市政工程協會的業務指導,積極組織參加全國性市政工程建設、管理的各類活動;
(十二)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非營利性社會服務事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個人會員比例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10%。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提交入會申請;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依法建立的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學者;
(四)積極支持本會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寄送同意入會的通知,頒發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咨詢、服務和提供各種信息、資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六)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內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或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2年至少召開1次。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單位。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本會5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等額選舉不低于1/2;差額選舉不低于1/3。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的1/3。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行業內有較高聲譽和影響力;
(三)在本地區有突出代表性,熱心協會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認真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三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提名會長、副會長人選,交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提議罷免會長、副會長,交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七)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民政廳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以議事表決程序開展工作。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秘書長,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等額選舉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3,差額選舉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1/2。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經會長或5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對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以議事表決程序行使理事會第一至第五項職權。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1次,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經會長或50%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有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團結會員,善于聽取會員單位意見,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創新精神,在雙向服務中,起到紐帶橋梁作用;
(八)清正廉潔,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實干精神強;
(九)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會長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可實行會長輪值制,輪值會長人選和值期由會員代表大會無計名投票選舉產生(決定),輪值會長在候值期為副會長,輪值會長職權同本章程關于會長之規定。實行會長輪值制屆內,法定代表人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依據相關法規履職,簽署協會日常文件。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經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形成決議的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受會長委托,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報江蘇省民政廳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四十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江蘇省民政廳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聽取會員對協會工作的意見,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人提出建議;
(七)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政府購買服務的收入;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江蘇省民政廳報告。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該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江蘇省民政廳。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江蘇省民政廳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江蘇省民政廳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江蘇省民政廳核準。省民政廳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程序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相關主管部門指導下,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該向江蘇省民政廳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相關主管部門及江蘇省民政廳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于2020年7月3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江蘇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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