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的通知》(建標[2008]182號)發表時間:2021-08-23 15:08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家人防辦,解放軍總后基建部,各有關協會,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工程建設標準編制工作的管理,統一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要求,確保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質量,根據《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和《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我部組織修訂了《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尚未報批的工程建設標準,均執行新的《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原《建設部關于印發<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和<工程建設標準出版印刷規定>的通知》(建標[1996]626號)中的附件一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八年十月七日 上一篇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
下一篇《團體標準管理規定》
|
|
|